无锡市市区开展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方案(暂行)
为落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为民实事项目,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样化订制服务需求,按照“政府主导、社区参与、实体服务、机构运作”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无锡市市区开展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方案(暂行)》。
一、实施目的
开展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旨在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繁荣养老服务产业,营造更加充满活力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在更高层次上贴近老年人实际需要,解决老年人最迫切、最期盼的养老问题和生活困难。
二、服务对象和标准
(一)服务对象
符合《无锡市为特定老年人家庭购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办法》(暂行)(锡民老〔2010〕2号、锡财社〔2010〕58号)条件的八类对象纳入政府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范围,统一由市民政局通过招标确定第三方有经营资质和信息平台的服务实体上门提供订制式服务。
(二)服务标准
对政府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对象每户每月提供40元(2工时)居家养老援助服务。
2014年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价格按20元/工时计算,今后随着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
三、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内容以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为重点。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
(二)康复护理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医护协助、健康咨询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提醒和帮助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
(三)精神慰藉服务:通过谈心、咨询、专业的心理干预,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心理和行为支持服务。
四、服务实体
市民政局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2-3家社会服务机构承担市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服务经验和良好信誉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二)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四)具有与全服务流程相配套的实时动态信息化技术管理平台与服务手段;
(五)对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五、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所需经费来源于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六、操作程序
(一)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填写《无锡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需求确认表》(见附件1),经社居(村)委协助与服务机构达成援助服务供需对接。
(二)老人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机构根据老人养老服务需求,订制个性化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选派服务人员,上门为老人提供服务。
(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经费,由市民政局根据服务对象实际获得援助服务的有效工时结算拨付给服务机构。2014年,试点阶段按项目一个季度的工作量预拨,年终根据项目实施评估情况拨付剩余资金。2015年起,资金按季结算,市民政局于季末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资金结算单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资金拨付给服务机构。
七、实施步骤
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采取分步实施、阶段运行、稳步推进的方法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4年3月至6月)
完成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方案制定;开展老年人家庭服务需求调查摸底,建立信息台帐;招标确定承担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专业机构。
(二)试点阶段(2014年7月至9月)
在南长区、惠山区、滨湖区各选择一个街道开展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试点;对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跟踪,加强规范操作,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形成可学习、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三)推广阶段(2014年10月份至年底)
总结试点区工作经验,市区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完成为2万户以上社区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目标任务。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地要将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区、街道(镇)、社区(村)各级要落实专人负责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发挥已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功能,为工作的开展提供硬件和人员支持,协助服务机构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规范运行机制
1、建立由政府主导、民政牵头、街道社区参与、社会化运营为方向的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运行机制。市民政局通过招标确定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提供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并与定点机构签订购买服务的协议,协议一般一年签订一次。
2、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机构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根据老人需求订制服务清单,管理团队、呼叫中心、服务队伍、服务站点和技术中心建设到位,功能完善,确保规范运作。
(三)强化监督考评
1、各区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管,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账,对享受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2、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适时组织专人或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予以监督考评(考评办法另行制定)。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制度和服务机构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发挥评估结果的激励、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伪造信息资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资金。发现违规的,应当及时追回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锡政办发〔2012〕238号)确定的五类对象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各地服务的提供可按原渠道操作,也可交由此次招标确定的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机构承担,资金来源和结算方式仍按《无锡市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规定的执行。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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